律师文书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庐江县顺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案,安徽祖庭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庐江县顺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我参加庭审,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纳。
第一、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拒付证明,丧失对的庐江县顺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追索权。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拒付证明包括退票理由书、付款人出具的书面拒绝证明、司法文书以及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本案中,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上述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一审人民法院法庭辩论结束前提供证据,而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也未在一审人民法院法庭辩论结束前申请延期举证。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因未取得拒付证明,丧失对的庐江县顺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追索权。
第二、出票人和承兑人的实际控制人涉嫌票据诈骗是涉案票据未及时兑付的根本原因,如果保护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追索权,势必损害公共利益。
根据《票据法》第三条之规定,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追索权是票据活动之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一条之规定,背书人只有在票据真实的前提下,对后手具有保证付款义务。本案中,因出票人和承兑人的实际控制人涉嫌票据诈骗,其出具和承兑的汇票是虚假的,故庐江县顺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保证付款义务。如果保护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追索权,必然引发一系列追索诉讼,既违反《票据法》的规定,也浪费司法资源,影响社会稳定,那么势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如果保护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追索权,必然损害第一背书人的合法利益。
因出票人和承兑人的实际控制人涉嫌票据诈骗,持票人和所有背书人都是受害者,如果保护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追索权,势必引发一系列追索诉讼,那么第一背书人便无法向其他背书人一样行使追索权,其只能向出票人与承兑人追索。而出票人和承兑人的实际控制人涉嫌票据诈骗,第一背书人合法权益难以获得保障,换句话说,所有风险全部转嫁到第一背书人。根据民法原理,合法债权具有平等性,持票人和所有背书人的债权应当获得平等保护。如果出票人和承兑人最终无法兑现涉案汇票,持票人和所有背书人应当风险共担。
综上所述,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追索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驳回其全部诉请。
此致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李祖斌 律师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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